彭泽县长宏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421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九江县新合镇利民村****,身份证号码:3604211968********。 被执行人:***,男,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九江县新合镇利民村****,身份证号码:3604211961********。 被执行人:彭泽县长宏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彭泽县芙蓉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59995795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彭泽县长宏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彭泽县长宏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421执2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