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22民初3675号
原告:徐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屯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后,原告徐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徐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代苗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