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22民初5843号
原告:***,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屯大道西侧温州商贸广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