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民终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082568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东路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600446158304A。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岳阳市二人民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以不再坚持上诉请求为由,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2元,减半收取1026元,由上诉人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