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221民初431号
原告:***,男,侗族,1993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
被告:湖南帆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帆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