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帆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帆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221民初431号 原告:***,男,侗族,1993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 被告:湖南帆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帆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