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通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仓分公司、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4民初3441号之一
原告:宝鸡通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仓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通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仓分公司、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1月22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通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通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450元,由原告宝鸡通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