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屹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屹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迟××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2民初4924号 原告:山东屹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岚办事处初张路西、兴岚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迟×× 原告山东屹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