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24民初399号
原告:河南省豫电中原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
法定代表人:闫红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河南省豫电中原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民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河南省豫电中原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民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省豫电中原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豫电中原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豫电中原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省豫电中原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夏民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