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泰安加华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山东民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91民初419号
申请人:泰安加华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龙腾路3709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民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安城村村东。
申请人泰安加华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民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民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价值3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了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民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泰安加华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