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91民初41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安加华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龙腾路3709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民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安城村村东。
申请人泰安加华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民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日作出(2018)鲁0991民初41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民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申请人泰安加华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民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泰安加华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