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2民初3051号
申请人:沧州宏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青县马厂镇陈缺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A194548220。
法定代表人:吕福亮。
被申请人:山东民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安城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069004966032。
法定代表人:于庆斋。
申请人沧州宏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民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宏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民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沧州宏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宏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民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申请人沧州宏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