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泰安加华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山东民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91民初419号之一
原告:泰安加华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民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原告泰安加华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民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泰安加华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加华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300元,由原告泰安加华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