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横沽二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冀0207民初6058号
原告:唐山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时代公司),住所地汉沽管理区平安路4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横沽二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横二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时代公司与被告横二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横二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时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97348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5日,原告中标被告后进村改造工程,原告按照合同规定于2017年11月24日竣工,2017年12月30日验收合格。经结算工程款为292348元,至今被告给付工程款195000元,尚欠工程款97348元。
被告横二村委会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被告横二村委会将该村“后进村改造”工程招标,原告时代公司中标后,2017年9月25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原告2017年9月25日开工,2017年11月24日竣工,2017年12月30日被告对工程验收合格。2020年1月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工程欠款证明》,确认尚欠工程款97348元。
本院认为:被告横二村委会拖欠原告工程款9734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横沽二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唐山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73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34元,减半收取计1117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横沽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