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冀02执10568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通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望马庄村。
经营者:李红松。
被执行人:唐山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沽管理区平安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董宏庆,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通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唐山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208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唐山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6325.68元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通达建筑器材租赁站明确表示同意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208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