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河北华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科右前旗金夏矿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201执恢96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华冠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华,经理。
被执行人:科右前旗金夏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科右前旗满族屯。
法定代表人:王瑞中,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华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科右前旗金夏矿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依照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民商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施工款本息共计4180477.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22年4月7日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于2022年3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科右前旗金夏矿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滨河小区房屋,经核实该房屋已抵押给兴安盟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且至今尚有19699630.48元贷款未偿还,该房屋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务无法处置,并于2022年3月2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科右前旗金夏矿产有限公司所有的阿岗楚鲁矿区的采矿权,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该采矿权。期间,本院多次向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及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科右前旗金夏矿产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网络冻结被执行人科右前旗金夏矿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022年4月7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未受偿金额为418047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岱岳
审判员  周宝勇
审判员  张 惠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