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山市古镇学校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2民初14776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学校,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古四校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杨晟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开健,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城桂公路16号五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进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勋,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穗铭,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第三人:李日荣,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学校(以下简称古镇学校)、广东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业公司)、杨穗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李日荣为第三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被告古镇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开健、被告致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穗铭、第三人李日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致业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款3668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拖欠的工程款36688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3.8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从2020年11月24日计算至2021年7月23日);2.判令古镇学校在未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与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杨穗铭对致业公司拖欠原告的劳务款3668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共计376302.74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5日,杨穗铭找到原告进行劳务施工,说该项工程的业主方系中山市古镇小学,是由致业公司承接。原告进行劳务施工内容包括古镇小学宿舍和食堂的抹灰以及地砖的铺设。案涉工程于2019年年底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但致业公司至今仍拖欠原告劳务款366886元。致业公司的施工代表李日荣向原告签署出具了《古镇小学工资结算表》,结算工程名称为:中山市古镇小学工程1#宿舍、食堂、2#宿舍,结算金额为2229148.11元。2020年11月24日,致业公司授权杨穗铭与包括原告在内的施工人就工资结算进行了劳动争议调解,签订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中致业公司确认尚欠原告砌砖班组劳务款443066.11元,同时协议由致业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前付清此款项。在协议书中,杨穗铭明确表示,若致业公司未能按时付清款项,承诺该款项由其本人垫付。综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古镇学校辩称,一、我方不是涉案工程合同相对方,中标单位是致业公司,我方是与致业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二、涉案工程施工合同款没有结算,因为致业公司未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增减工程、材料变更等材料,致业公司报送的单价虚高等原因造成;三、我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进度款35809991.87元,已经足额按时付清合同约定的款项,原告与致业公司所欠的劳务款项我方不清楚,无法确认原告的诉求的真实性;四、本案案由应当是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以工程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是错误的,劳务相对方为原告与致业公司,我方不是劳务关系的主体,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的付款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致业公司辩称,本案工程为公司股东杨华兴内部承包建设,致业公司没有直接管理本案工程,后期才介入,因此不清楚本案工程的具体情况,且本案工程很多资料缺失,希望通过本案诉讼查明本案具体事实,案涉的古镇学校已于2019年初陆续交付使用,2019年9月1日全面交付使用,现致业公司与古镇学校正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古镇学校尚欠致业公司工程款约800万元,这也直接导致公司账户无法直接支付案涉工程款。
杨穗铭未作答辩。
李日荣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24日,***与杨穗铭以及其他案外人签署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载明:致业公司确认***砌砖班工程款443066.11元,于2021年1月25日前付清,若致业公司未能按时付清,则由杨穗铭本人垫付。落款处甲方为杨穗铭签名按捺,乙方处有***等人的签名按捺。古镇学校、致业公司不予确认。
***在庭审中陈述:2018年12月25日,杨穗铭找到其进行劳务施工,施工内容包括古镇小学宿舍和食堂的抹灰以及地砖的铺设,于2019年年底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致业公司至今仍拖欠原告劳务款366886元。***提交载有李日荣向签名的古镇小学工资结算表,结算工程名称为:中山市古镇小学工程1#宿舍、食堂、2#宿舍,结算金额为2229148.11元,欠366886元。古镇学校、致业公司不予确认。
古镇学校在庭审中陈述: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但是没有结算。镇政府委托第三方作出评估,第一次评估还有约600万元工程款未付。致业公司认为尚欠800万元左右。
致业公司在另案[案号:(2021)粤2072民初14734号)]中陈述:案涉工程实际由其公司股东杨华兴负责,杨穗铭系杨华兴私下聘请的案涉工程的管理人员,李日荣系杨华兴私下聘请的案涉工程的现场管理人员,后因杨华兴发现案涉工程亏损就不管了,现很多书面材料在杨穗铭和李日荣处,导致无法提交给古镇学校进行结算。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工资结算表等,虽然致业公司对上述证据落款处杨穗铭、李日荣的签名均不予确认,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且致业公司确认杨华兴系案涉工程的实际负责人,而杨穗铭以及李日荣均系杨华兴聘请的工程管理人员,故本院采信***的主张,确认***与致业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致业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劳务作业资质的自然人进行施工,违反法律规定,故涉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合同虽然无效,但古镇学校与致业公司均确认案涉工程已经竣工交付使用,亦未有证据反映其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致业公司应按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以及工资结算表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向***支付工程款。现***主张劳务款366886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致业公司未在2021年1月25日前支付案涉工程价款,应自2021年1月26日起以实欠工程款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被告古镇学校的责任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古镇学校与致业公司陈述的欠付工程价款数额明显大于***诉请的工程价款数额,故古镇学校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杨穗铭的责任承担问题。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上明确约定若致业公司未能按时付清工资,由杨穗铭垫付,并有杨穗铭的签名按捺确认,足以认定杨穗铭系明确作出对案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故杨穗铭应对致业公司的案涉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杨穗铭、李日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抗辩权,但不影响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杨穗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款3668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6688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古镇学校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44元,减半收取计347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广东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学校、杨穗铭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 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邢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