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民终3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城桂公路16号五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进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审被告:中山市古镇学校,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古四校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杨晟和。
原审被告:杨穗铭,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上诉人广东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古镇学校、杨穗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2072民初14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庆利
审判员 苏庆添
审判员 何亚成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