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2071行初1386号
原告:广东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0W。
法定代表人:张进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志勋,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830U。
法定代表人:王超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振宇,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区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余协辉,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易高,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公民身份号码430************511。
委托代理人:黄福龙,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高国良,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432************538。
委托代理人:刘正雄、张健萍,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社保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广东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婉芬
人民陪审员 刘永荫
人民陪审员 李立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叶晓桐
黎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