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山市古镇巨辉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广东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2072民初2873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古镇巨辉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沙窖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中山市古镇巨辉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2020年5月8日,原告中山市古镇巨辉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古镇巨辉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954元,减半收取计5477元,保全费4097元,共计9574元(原告中山市古镇巨辉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9574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巨辉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