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19117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告:中海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络达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中海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 洁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孙琭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