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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海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19117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告:中海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络达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中海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 洁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孙琭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