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中海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清创睿安信息科技(徐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16民初34906号 原告:中海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宁海西路582号海鑫广场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9416415W。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创睿安信息科技(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银山路东、漓江路南安全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1T4N6X8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中海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公司)与被告清创睿安信息科技(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创睿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海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清创睿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海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中海睿安信息科技(徐州)有限公司清算的财产187218.02元;2.本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4月10日签订《合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组建中海睿安信息科技(徐州)有限公司(简称中海睿安公司),中海睿安公司在2018年4月26日设立。设立时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原告持有40%股权,认缴注册资金200万元;被告持有60%股权,认缴注册资金300万元。中海睿安公司设立后,原告于2018年6月15日实缴注册资金85万元,被告在2019年4月27日前实缴注册资金65万元。2019年4月27日,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使双方实缴出资达到相应认缴比例,在2020年年底再出资62.5万元。依据该承诺书,被告在2020年5月8日出资15万元,余下没有缴付。中海睿安公司在2020年7月21日将注册资金减至212.5万元,双方的持股比例不变,减资后,原告认缴注册资金85万元,已全部实缴,被告认缴注册资金127.5万元,实缴80万元,尚有47.5万元没有缴付。中海睿安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将中海睿安公司解散。原、被告双方签署中海睿安公司清算财产分配方案,该方案约定原、被告双方按照各自持有中海睿安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被告未缴付出资47.5万元以及中海睿安公司剩余货币资金的权利。确认被告应给付原告187218.02元,被告承诺在2022年3月31日前给付。中海睿安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注销,但被告迟迟没有给付原告清算财产分配方案中的款项。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清创睿安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均认可,没有异议。2018年4月26日,被告与原告成立了合作公司中海睿安信息科技公司,注册地在徐州,被告主要以技术入股,中海睿安是主要做信息化的合作平台,我们联合了清华大学和应急管理部一起研发了政府信息化的平台,中海油主要做线下服务。合作公司因政府大部制改革没有正式运营,后来加之疫情原因,2022年8月22日注销该公司。2018年4月10日合资协议中,原定出资额为500万元,被告出资300万元,原告出资200万元,原告首期出资85万元,被告首期出资15万元,剩余于公司成立后十年之内缴足。2019年4月27日,经过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出具《清创睿安出资承诺书》,当时被告已出资65万元,承诺被告于2020年底再出资62.5万元,使实缴出资达到双方相应认缴比例。2020年7月21日减资到212.5万元,原告出资85万元,被告出资127.5万元。至起诉之日,被告实缴80万元,原告实缴85万元。今年下半年,原被告双方签订《清算财产分配方案》,被告方还需给付原告未出资的部分为187218.02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依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材料,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资协议》,就双方共同出资成立中海睿安信息科技(徐州)有限公司所涉及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原告出资200万元,持股比例40%,被告出资300万元,持股比例60%。自合资公司成立起60日内,原告应实缴出资款85万元,被告实缴出资款15万元。后期出资在合资公司注册成立之日10年内缴足。 2019年4月27日,被告出具《清创睿安出资承诺书》,承诺在被告已出资65万元基础上于2020年底再出资62.5万元,使实缴出资达到双方相应的认缴比例。 2020年7月21日,中海睿安信息科技(徐州)有限公司将注册资金减至212.5万元,原、被告双方持股比例不变,原告认缴注册资金85万元,已全部实缴,被告认缴注册资金127.5万元,实缴80万元,尚有47.5万元没有缴付。 2021年11月17日,中海睿安信息科技(徐州)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将中海睿安信息科技(徐州)有限公司解散。原、被告双方达成《中海睿安信息科技(徐州)有限公司清算财产分配方案》,约定被告于2022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未缴付出资部分的债权187218.02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海睿安信息科技(徐州)有限公司清算财产分配方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未缴付出资部分的债权187218.02元,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清创睿安信息科技(徐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海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清算财产187218.0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2元,由被告清创睿安信息科技(徐州)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智伟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