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09民初907号
原告:***,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经开区。
原告:***,女,199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男,199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
原告***、***、***与被告某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58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