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09民初907号 原告:***,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经开区。 原告:***,女,199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男,199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 原告***、***、***与被告某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58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