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4民初3480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A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浙江A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铁A公司及第三人浙江A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