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5财保370号
申请人:江苏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路31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60254.8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申请人江苏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60254.8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并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60254.8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待结案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