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某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某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8民初9263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1973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两江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某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2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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