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02民初3378号
原告: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双创科技中心C区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1674002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屹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原告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