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宝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649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91民初1649号

原告:***,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颖立,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常青镇锦绣东路**。

法定代表人:朱**宝,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2元,减半收取220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陈 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晔桦

书 记 员  顾妙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