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91民初1649号
原告:***,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颖立,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常青镇锦绣东路**。
法定代表人:朱**宝,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2元,减半收取220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陈 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晔桦
书 记 员 顾妙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