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天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上饶市国翔朗竣实业有限公司与南昌市天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02民初743号 原告:上饶市国翔朗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板桥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5848263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昌市天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A区A6办公楼27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8711109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010911065。 原告上饶市国翔朗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天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