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121民初5038号
原告:南昌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园富山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871××××。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
原告南昌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