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02民初3544号
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宣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新河路陶瓷市场沿街9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德州东源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前卫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宣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东源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宣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州市德城区宣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