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某某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121民初1836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000043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102MA0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2022年12月28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426元,公告费260元,共计68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