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121民初1836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000043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102MA0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2022年12月28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426元,公告费260元,共计68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