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朝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靳某某、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某某法院 某某事裁定书 (2019)陕0528某某初3631号 原告:樊某某,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陕西华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某某,陕西华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靳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朝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富平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靳某某、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樊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某某共和国某某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郝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