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22民初2003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古浪县。
被告:武威恒源佳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勤俭巷忆江南嘉园3层。
法定代表人:蔡支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
原告**与被告武威恒源佳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振国
二○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董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