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3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140号水利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陶关亮,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曲靖市沾益区西平街道内环路78号五机关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金林,区人民政府区长
依据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19日作出的(2016)云03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双方一致确认2013年10月21日签订的《关于终止西河综合治理项目和水洞山项目投资合作的协议》有效。二、由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云南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款人民币92694562.00元,其中67673797.00元自2016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利息,直至该部分款项付清为止;资金占用费25020765.00元只还本不计利息。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不少于应付总额92694562.00元的50%。三、如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不能按约还款,云南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实现债权,不足部分仍应由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偿还。四、本案案件受理费726474元,减半收取363237元由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负担,于调解书实现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调解书生效后,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28日支付300万元,2018年6月8日支付1000万元,共向云南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300万元。
2018年6月11日,云南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多次协商,并于2018年11月8日就债务履行达成协议如下:一、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云南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成立水利资产评估领导小组,由云南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和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审计机构,自2018年11月9日起对曲靖市沾益区行政区划范围内以水厂、区级投资的水利资产为主(具体资产由双方协议确定)的有效资产进行审计评估,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评估报告,审计、评估费用由双方平摊。根据资产评估情况,将评估的有效财产用于所欠债务偿还。二、由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云南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成立债权债务核算领导小组,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3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为依据对债权债务进行准确核算,并以此为准最终确定债权债务数额。并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的结果,按以物抵债的方式解决双方的债权债务。在抵债过程中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如财产价值超出债务部分且不可分开,多出的部分由云南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补偿给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如财产价值不足债务部分,由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补给云南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三、由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云南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向省、市对接汇报,积极争取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相关的水资源费。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30日前通过多种途径筹集资金解决云南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多种方式偿还全部债务时间不超过2019年11月30日。如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则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财产不再处理,审计、评估报告全部移交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四、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在本协议确定的原则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本协议履行受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执行。如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未按约偿还云南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债务,云南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可继续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六、双方遵照云南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17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但该《和解协议》未体现在(2016)云03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中的其他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云03执36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员 :恭开林
执行员 :刘平生
执行员 :蒋云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 杨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