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3执364号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凯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环城东路东江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仕升,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140号水利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陶关亮,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西平镇庄家湾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涂世林,董事长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2月9日作出的(2015)曲中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7)云民终748号民事判决书,曲靖市凯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凯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被执行人云南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及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协商,于2018年6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认经三方财物核算,将各方之间应付的案款(债务)进行相互冲抵,并按照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利息,三方之间的债务相互冲抵后(利息计算至2018年6月28日),云南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连带向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凯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本案案件执行案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仟柒佰肆拾壹万零柒佰叁拾叁元陆角壹分¥27410733.61元。按照协议,云南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支付案款15000000元、申请执行费94885元,2018年7月30日支付案款3000000元,2018年8月24日支付案款3000000元,2018年9月28日支付案款3000000元,2018年10月29日支付案款3410733.61元,共计支付案款27410733.61元,申请执行费94885元。案款已全部支付给申请人曲靖市凯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云03执364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恭开林
执行员 :刘平生
执行员 :蒋云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 杨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