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22民初2384号 原告:***,男,生于1983年8月23日,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6年11月4日,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