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4088号
原告:***,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瑞峰,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贺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鹏飞,男,199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男,1985年9月出生,汉族,江苏省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鹏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乔广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牛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