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923执37号
**、陕西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923民初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未结工程款7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650元,申请执行费99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因该案已申请诉前保全,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宁陕县移民搬迁工作办公室未结工程款907883元,现本院按照(2022)陕0923民初55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结工程款765550元(包含执行费9900元、案件受理费5650元),下余142333元已退回被执行人陕西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魏超账户,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1)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4条之规定:
本院(2022)陕0923执3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