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22民初2384号
原告:***,男,生于1983年8月23日,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6年11月4日,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