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灵商初字第695号 原告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开拓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灵石县两渡镇崔家沟村/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81664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1664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