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省运城宇龙风机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运中执字第16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宇龙风机水泵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省运城宇龙风机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宇龙风机水泵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偿还能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运中商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