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1民初2745号
原告:王某,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被告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4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