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02民初6708号
原告:嘉兴傲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中创电气商贸园14幢S16室-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CYEF6X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郭店郭溪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20058227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县五都镇塔山村塔山底92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77********。
原告嘉兴傲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嘉兴傲凌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傲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嘉兴傲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