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金康达实业有限公司

济源市金康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济源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豫0883行初7号 原告:济源市金康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桥凹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济源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济源市第二行政区5号楼。 负责人:***,系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济源市金康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济源市环境保护局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济源市金康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金康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