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金康达实业有限公司

济源市金康达实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源市金康达实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282民催1号 申请人:济源市金康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桥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34489586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济源市金康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济源市金康达实业有限公司灭失的出票行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3140005130835959,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10月1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2月23日,出票人为宜兴市骏马橡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宜兴市金广玺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源市金康达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济源市金康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