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3财保235号
申请人:郑州信隆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青屏办事处文峰北路276号2号楼一单元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443HF5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系申请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济源市金康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桥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34489586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1065119192019001194)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源市金康达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郑州信隆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