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滦县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德盛煤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2执13372号 申请执行人滦县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唐山德盛煤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滦民初字第23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唐山德盛煤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两宗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滦国用(2007)第019号,面积:233324.21平方米和滦国用(2005)第255号,面积:233449.67平方米】和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滦股房权证教场字第**)以及厂房和全部机器设备,禁止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唐山德盛煤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