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与邓州海义置业有限公司、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1381民初567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河南宛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段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某丁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赵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