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与邓州海义置业有限公司、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1381民初567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河南宛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段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某丁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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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赵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