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6482号-1
原告:**,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毅,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太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新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蒙,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中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内不能审理结束,应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会收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玫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