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482某某与江苏中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6482号-1

原告:**,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毅,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太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新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蒙,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中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内不能审理结束,应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会收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玫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