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中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2628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江苏中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太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苏中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史 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潘韵如